
山東省煙臺市副市長李波介紹,企業遲報的相關責任人已經被控制,將嚴肅追責。
一是按照有關規定,企業事故發生后應該在一個小時內完成上報政府的程序,遲報是違法行為,是絕不能容忍的。
二是企業遲報的相關責任人已經被控制,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嚴肅追責。
那么關于事故上報,怎么做才正確?
涉事單位怎么做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査處理條例》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貴的有關部門報告 (以下簡稱:有關部門)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有關部門接報后怎么做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 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 況,毎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一半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有關部門
備注:有關部門依照以上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報告本級人民政 府。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 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上報應包括哪些內容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査處理條例》
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的簡要經過
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已采取的措施
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不按規定上報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査處理條例》
遲報或漏報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對主要負責人處以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流報或者瞞報事故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 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與治安管理處罰;構成法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直 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的,構成法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刑標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 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提醒大家:事故預防、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才是企業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企業避免各類損失的根本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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